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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蚁电网工作记录仪在天津法院执行中规范规定工作实际

发布时间:
2024-12-05 16:54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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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小蚁资讯 天津电网工作记录仪)近日,天津各地法院推广使用小蚁DSJ-5GQ电网工作记录仪,部门地市采购小蚁DSJ-5GQ电网工作记录仪,各地市采购现场记录仪300余台,进一步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,加强执行监督,增强执行人员自我约束、自我防范意识,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有效减少涉执信访,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小蚁DSJ-5GQ电网工作记录仪,是指具有录像、照相、录音等功能,并与执行指挥系统进行联通,用于记录执勤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。
  办理执行案件(包含财产保全实施行为)应当佩戴并使用现场记录仪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。
  执行局负责执行工作中现场记录仪的日常使用和管理,建立小蚁DSJ-5GQ电网工作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,明确记载现场记录仪使用人员、交接、维修、更新等内容。
  执行人员使用小蚁DSJ-5GQ电网工作记录仪时,现场记录仪应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,对强制执行进行全程录音录像,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、证据。
  法院执行人员在使用现场记录仪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,除紧急情况外,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,告知的规范用语是,“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,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,请您配合”。
  第七条 执行人员在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应当同时使用2个以上法院现场记录仪:
  (一)现场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;(二)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;(三)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;
  (四)有义务协助调查、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,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的;(五)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;(六)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的;
  (七)需要交付现金、动产等执行款物情形的;(八)其他应当使用2个以上现场记录仪的情形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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